范德均自
2007年從監(jiān)獄出來之后,開始實名向媒體舉報四川長虹,之前7年,他因為和長虹的恩怨而坐牢7年。從舉報內容看,證監(jiān)會、稅務部門很容易查明,因為,他舉報的虛增銷售收入,一查稅務發(fā)票即知,長虹的說法,“提貨憑證的保存期是5年,銷毀了,而和長虹發(fā)生交易的公司被吊銷”,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公司一樣該有會計憑證,而這一切證據,都消失了。之后,四川證監(jiān)局和四川稅務局根據長虹自己的陳述,葫蘆僧審葫蘆案,認為長虹沒問題,這種結論明顯沒有任何公信力。政府包庇巨型國企也就算了,隨之而來的是,范德均被綿陽警方抓了,罪名是虛開增值稅發(fā)票。
從媒體報道看,所謂范德均虛開發(fā)票,是因為他在負責長虹湖南地區(qū)銷售部時,和A簽合同,A付了錢,根據A的指示,他把貨發(fā)給B,發(fā)票依據合同開給了A,而警方認為發(fā)票應該開給B,這連一點民法的基本常識都不講,更毋庸談刑法。這種商業(yè)行為是非常合法的,并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(fā)票罪。民諺云:民不與官斗,窮不與富斗。地處綿陽的國企巨無霸四川長虹,既是“官”,又夠富。范德均在綿陽就成為了綿羊。
我國司法機關地方化的問題,已經是老生常談,由于公檢法的財政、人事均受制于地方,因此,所謂的國家司法,實則是地方司法,地方司法有時又異化為豪門的兇器。得罪地方政府或者地方豪門而被抓,范德均并不是第一個。在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前,范德均也不會是最后一個犧牲者。
如今,講應然的話,已經無人要聽,誰不知道,法律應該公正,司法應該相對獨立,然而,這么多年,光聽樓梯響,不見人下來。關鍵的原因還是要真正落實公正司法。孟子說過,為政不難,在于不得罪于巨室。改革之難,在于要得罪巨室。不得罪巨室,最后必然犧牲了如范德均一樣的弱勢百姓。
雅典的梭倫說,我拿著大盾(法律),保護著窮人和富人。法律其實就是一種衡器,他平衡很多人的利益,最終保護著窮人和富人。如果法律一直傾斜于豪門,甚至成為一些豪門打擊弱者的兇器,那么筆者真不知道,窮人的武器是什么?